英属开曼群岛——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的受托责任
发布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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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开曼”)仍是设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专注于其他资产类别的投资基金的领先离岸司法管辖区。大量开曼基金(通常为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或房地产基金)的结构为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ELP”),其中ELP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管理和运营,投资者则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ELP。

普通合伙人通常为一间开曼豁免公司,但也可以是:

(i) 居住在开曼的个人;

(ii) 注册地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但在开曼注册为外国公司的公司;

(iii) 在开曼注册的ELP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以符合ELP普通合伙人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 ELP 的管理,否则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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