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EC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至少须有一名股东,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就程序上而言,设立开曼EC应当提供:(i)经所有发起人签字的章程;(ii)非因开展岛外业务所必需,不得向群岛公众开展业务的承诺;及(iii)注册费用。

采用开曼EC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中,通常将其股份分为管理股与参与股,基金的管理人持有具有投票权的管理股,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无投票权的参与股。开曼EC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架构图简示如下:

私募基金设立形式和架构

在开曼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通常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包括豁免有限公司(exempted company开曼EC)、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开曼ELP”)、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开曼LLC”)以及单位信托(unit trust)等。

(1)开曼豁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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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投资组合公司

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是开曼EC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在每一SPC内部可成立一个或多个SPSP并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每个SP与其它SP的资产及负债以及每个SP与该SPC之间的资产及负债在开曼法下均互相隔离,因此基金股东及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只能追索至其所持股份对应的特定SP资产。

任何开曼EC均可向公司的注册管申请注册成为SPCSPC应在其公司名称中标明“SPC”“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字样。每个SP的名称中应含有“Segregated Portfolio”“SP”或者“S.P.”字样。

采用SPC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架构图简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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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曼豁免有限合伙

开曼ELP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GP须为开曼ELP持有财产、代表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尽管开曼《豁免有限合伙法》(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 Act)对有限合伙协议给予了极大的契约自由,但是GP必须为开曼ELP之利益而善意行事这一义务不得通过合伙协议进行限制或修改。实践中,该组织形式多用于封闭式基金。

设立开曼ELP,要求至少有一名GP和有限合伙人(“LP”),且要求GP符合以下条件:(i)如为自然人,须为开曼居民;(ii)如为公司,须为根据开曼《公司法》注册的公司或已根据开曼《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的外国公司;(iii)如为合伙企业,须为开曼ELP;(iv)如为在开曼以外的法域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须已根据开曼《豁免有限合伙法》注册为外国有限合伙企业。

采用开曼ELP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常见的架构图简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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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曼有限责任公司

201678日生效的开曼《有限责任公司法》(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Act)创设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开曼LLC。开曼LLC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额度公司实体且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与开曼EC类似。开曼LLC成员之间需要签署一份LLC协议,该协议给开曼LLC成员之间关系的调整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包括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的约定),这一点与开曼ELP类似。此外,对于开曼LLC的成员并无开曼群岛居民身份的要求。

(5)单位信托

《共同基金法》下额单位信托(unit trust)指由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创设并且按照一定对价发行信托份额,投资人根据该信托份额参与分配受托人并购、股权投资、管理或处置投资所得利润或收益的信托。单位信托通常基于信托契据(Trust Deed)成立,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通过信托单位持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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